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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报监先施工工程质量处理制度


 对未报监先施工工程质量处理制度

穗建质监字[2009]62

各部室:

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报监先施工工程质量处理制度,内容如下:

对未报监先施工工程,由执法检查部对其违法施工行为进行处罚后,技术管理部组织建设各方对违法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勘察,并抽查违法施工部分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二、召集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按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制定检测方案。

三、建设各方将检测方案报我站技术部备案后,由相关监督检测单位进行结构实体检测。

四、检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交一份检测报告原件给我站技术管理部备案,同时将检测报告提交给原设计单位,由原设计单位对该建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确认。

五、各种质量评估资料(建设各方的质量报告、检测方案、检测报告、设计评估意见、建设单位的复工申请等),以及站对评估资料的审核意见(流程表)应纳入监督档案中,作为永久资料归档。

 

                                                       二○○九年六月九日

 

 


发布时间: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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