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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穗建质[2010]1057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工程监理单位:

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面、及时地了解工程质量安全信息,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上报制度

(一)质量情况报告。在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每月10日前向监督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格式见附件1);纳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监管的工程由项目监理机构通过该系统录入,其他工程由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报送。

《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应反映上月的工程质量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进度(附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数码照片)、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验、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情况;

2、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3、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的执行情况;

4、属于该工程首次《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还应当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质量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尽快在《工程质量监理报告》中反映。

(二)安全情况报告。安全状况实行每周一报,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每周星期五向监督该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安全监理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方式可以是纸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施工安全监理报告》应当反映上周五至本周四安全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的到位及履职情况;属于该工程首次《施工安全监理报告》的,还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架构;安全管理架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尽快在《施工安全监理报告》反映。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能否满足施工的需要);

3、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情况;

4、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安全隐患《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整改通知书以及对安全隐患整改的跟踪情况;

5、项目监理机构每月一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评分结果;

6、各安全专项情况:

1)深基坑:开挖深度、形象进度、通过监测掌握的支护结构变形情况。

2)塔吊:装拆情况(含安装、安装告知手续、顶升加节、拆卸、装拆单位资质)、使用情况。

3)人工挖孔桩: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使用认可文件、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如施工队伍的组织管理和安全教育、安全防护设施、井内气体检测手段和记录、施工用电、渣土的堆放、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演练等)。

4)高支模:方案的审批、搭设、必要的检测、浇筑前的验收手续、浇筑过程和混凝土达到强度要求前的监控和监测情况。

5)其他安全专项。施工用电、除塔吊外其他建筑机械使用、外脚手架、除高支模外其他模板工程、四口和临边防护等安全专项存在的问题。

二、重要事项上报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及开工前监督员根据工程特点确定的监督重点内容采用《工程进度监理报告》的形式向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格式见附件3),须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已纳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监管的项目,其电子文档应当通过该系统录入。涉及隐蔽工程的,应在隐蔽前提交报告。

《工程进度监理报告》应反映下列情况:

(一)地基基础工程

  1、桩基、处理地基的施工质量、验槽、检测、验收;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二)主体结构工程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的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及必要时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三)装饰装修、安装工程

  1、幕墙工程、外墙粘()饰面工程及建筑设备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

  2、安装工程安全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试验;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从检验批到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质量的检查验收。

(四)开工前监督员根据工程特点确定的监督重点内容的有关情况。

三、突发事件随机报告制度

施工现场发生下列质量或安全突发问题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采用《监理快报》向监督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格式见附件4),须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已纳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监管的项目,质量方面突发事件随机报告电子文档应当通过该系统录入。

(一)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制止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或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的;

(三)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方案施工或不按经审查批准专项安全方案施工,不能有效制止的;

(四)项目监理机构无法处理的其它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问题;

(五)施工现场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四、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由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报告职责。书面报告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和处理,适时调整监督重点。收到突发问题的《监理快报》的,应立即派员赶赴施工现场,依法处理有关问题。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和巡检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查实项目监理机构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或不及时上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总监及监理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七、本通知是对《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建筑[2006]106号)进行修改重新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穗建筑[2006]106号文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在实施过程中有建议或意见的,请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反映。

 

附件:1、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2、施工安全监理报告

      3、工程进度监理报告

      4、监理快报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发布时间: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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