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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0]306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

 

2010324

 

 

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已按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量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专项质量检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省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列席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进行分户验收:

(一)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各分部工程(含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三)各户套内分项工程具备以下质量验收条件:

1)已完成套内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2)套内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所涉及的套内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4)套内分项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均符合要求;

5)水、电接通。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以住宅工程中每套住宅为基本验收单元,对各分项工程实体质量按照附表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2)门窗安装质量;

3)建筑外门窗节能措施与设计的符合情况;

4)阳台、露台、厨房、厕(浴)间、窗台的防水质量;

5)栏杆、护栏的整体安装质量;

6)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建筑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其它有关规定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合格的标准为:套内各分项工程达到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其中主控项目对应合格水平的α(错判概率)和β(漏判概率)不宜超过5%,一般项目对应合格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的。

分项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外形尺寸改变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但必须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中注明。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使用时,还应向住户说明。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针对单位工程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附表二),成立分户验收组。

(三)分户验收组以实测实量、检查观感质量的方式逐户进行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附表三)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附表四),并作出验收结论。

(四)对户内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设计负责人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一)上签字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在每户住宅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附表五)。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对其进行核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分户验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分户验收方案、实测数据及验收结论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张贴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抽查验收的分项工程内容是否齐全;

(二)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按每个单位工程随机抽取不少于5户,对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检查实体质量;

发现分户验收资料不真实、验收的分项工程内容不齐全或现场实测数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整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每户房屋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提交给购房人或房屋使用人,并由其签收确认。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41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发布时间: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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