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根据市区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负责监管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以及跨区的市政工程;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县级市负责监管)。
二、办理条件
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提供建设工程有关质量、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办理机构核实资料符合要求后,发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三、所需材料
表1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申报表 |
1 |
原件 |
从城乡建设网上填报并打印(网址 http://online.gzcc.gov.cn/) |
2 |
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或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
1 |
网上打印件 |
按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办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不属依法招标项目的,可以不提供。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1 |
原件 |
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的提交 |
4 |
工程明细表 |
1 |
原件 |
房屋建筑群体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提供,网上填报并打印(网址 http://online.gzcc.gov.cn/) |
5 |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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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组织设计(或分期专项施工方案)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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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
8 |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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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施工安全措施文件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应急救援预案。 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包括对地下管线摸查情况及保护方案专篇)。 |
10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总承包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 |
11 |
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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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标的建造师资质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已办理变更手续的,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专职安全员数量按住建部建质[2008]91号文件规定配置。 |
13 |
基坑支护设计技术审查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有深基坑的项目提供,按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办事指南办理。1.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的基坑支护工程;2.地质条件较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于等于4米等)的基坑支护工程;3.采用锚杆(含预应力锚索)或土钉墙支护的基坑支护工程;4.采用人工挖孔桩支护的基坑支护工程。 |
备注:选择非并联模式单独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按以下情形申请:
1.申请先行办理安全监督登记的工程,可不提交表中第3、4和7项;
2.同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应补充提交施工图审查文件;
3.已办理安全监督登记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时可提交表中第1-7项、安全监督登记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文件审查合格书;
4.轨道交通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时,应提交单位工程清单。
四、办理流程图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六、办事窗口
市建委政务窗口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13:00-15:00)
地 址: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市建委窗口
联系电话:020-38920665
交通指引:
公交:可乘40路、407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地铁:乘坐地铁至珠江新城站从B1出口出站
七、收费标准:无
八、收费依据:无
九、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发布时间:2015-07-09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
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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